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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答记者问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6-5-22 16:12:27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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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安监总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应对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针对此次煤炭行业结构调整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您结合我国当前煤炭经济运行情况,谈谈为什么要印发《指导意见》?
  答:2005年,煤炭行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煤炭生产和销售保持稳定增长,库存保持较高水平,煤炭价格总体稳定,经济效益持续改善,煤炭供应紧张局面趋于缓解,保障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对煤炭的需求。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煤矿建设趋热,2003年至2005年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均在40%以上。一些煤矿“批小建大”,一投产就扩能翻番。“十一五”时期产能过剩、供大于求的压力加大。这一问题目前已露端倪,主要表现在:一是煤炭社会库存大幅度增加,去年底达到1.4亿吨,是近几年来的最高水平。二是煤炭市场价格趋于下降,到2005年底,煤炭主销区和集散地市场价格比年初普遍下降。三是货款结算由前两年煤炭紧张时以预付款和现金交易为主,变为承兑汇票或应收票据结算,有的企业开始赊销。这标志着煤炭市场形势发生了一些新变化。
  与此同时,煤炭行业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依然制约着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一是煤矿规模结构不合理。2005年全国31家产量在千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市场占有率仅43%;小煤矿占全国煤矿总数的88.3%,平均单井规模仅4.2万吨/年。二是生产技术总体水平落后,目前全国采煤机械化程度仅42%。众多小煤矿仍沿用传统落后的开采方式。全国煤矿平均资源回采率仅35%左右。三是煤矿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四是煤炭在开采、加工和运输过程中,给矿区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以上情况表明,煤炭行业结构不合理与潜在产能过剩的矛盾并存。为避免出现新一轮严重供大于求,实现煤炭供需长期高质量的平衡,必须紧紧抓住目前煤炭供求关系相对宽松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因此,国家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指导意见》。
  问:这次煤炭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十一五”时期的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坚持总量调控、关小上大、有进有退、产能置换的原则,从完善规划指导、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准入门槛、淘汰落后能力、改善安全状况、改革流通体制、加强环境保护等入手,大力推进结构调整,实现煤炭供需长期稳定、高质量的平衡,全面提升煤炭工业产业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十一五”煤炭行业结构调整的主要目标包括:
  ——实现煤炭高质量稳定供应,供需总量基本平衡。2010年全国煤炭产量24.5亿吨,其中大中型煤矿比重达到75%左右。适时建设一批大型煤矿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基本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煤矿协调发展的格局。加快建设5—7个亿吨级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基本完成对小煤矿整合、改造和重组。
  ——提高煤矿生产技术水平和资源回采率。大、中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95%、80%以上,小型煤矿机械化和半机械化程度达到30%以上,全国煤矿资源回采率达到40%以上。
  ——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1.6以下。
  ——矿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控制。煤矸石和煤泥利用率达到75%以上,煤矿瓦斯抽放利用率达到30%以上,矿井水利用率达到60%以上,采煤区沉陷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问: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将采取哪些主要措施?
  答:推进煤炭行业结构调整,有效应对产能过剩,关键是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指导意见》提出了八个方面的主要措施:完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有序推进煤矿建设;严格办矿审批程序,禁止违规建设;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提高新建煤矿准入门槛;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完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机制,严格按核定能力生产;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进煤炭流通体制改革,完善产运需衔接机制;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煤炭开采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问:严格市场准入、控制新增产能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主要是严格办矿审批程序,禁止违规建设。按照《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等规定,从严控制新办煤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开办煤矿和采矿许可审批,确定开采范围、矿井规模和开采方案。要做到“三个严禁”:严禁擅自开办煤矿、私挖乱采;严禁“批小建大”,擅自提高开发规模;严禁把整装煤田化整为零,“大矿小开”。
  各地对现有在建项目,要集中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对于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建并给予处罚。凡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坚决下马;凡未全部取得开办煤矿审批、采矿许可以及环评报告等相关手续的,要重新报批;凡勘探程度不够的,要待补充勘探后重新报批。
  问:如何改善煤矿规模结构,进一步提高煤炭行业集中度?
  答:加快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做到新上煤矿建设项目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各地新建煤矿、增加生产能力,必须相应关闭淘汰一部分落后能力的矿井,实现产能置换。对现有达不到最小规模和安全生产标准的小煤矿,要采取“三个一批”的措施,即采取大型煤炭企业收购、兼并,重组改造一批;小煤矿之间实施资源整合、联合重组,壮大发展一批;不具备整合、改造条件的,关闭淘汰一批。
  问:如何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秩序?
  答: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是促进煤矿依法生产的重要手段。要统一修订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提高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制定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正常机制。煤矿必须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下达超核定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指标。加强对按核定能力生产的监督管理,对超核定能力生产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问:如何实现煤炭开采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答:新建煤矿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煤炭生产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煤炭富集地区的开采强度,要与生态环境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保证运行的制度。
  对已经形成的老矿区生态环境污染和破环,各地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加强对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的治理。

上一篇文章: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下发《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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