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已印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 2、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 3、投资人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注册网站下载或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为蓝本复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4、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企业名称的组成
1、企业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如“鹤壁市太行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中“太行”为企业字号,“机械制造”为行业特点,“有限责任公司”是组织形式。 2、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3、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字号中不使用最高、比较级;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倾向的内容;行业限定语、修饰用语不得用作企业的字号。 4、国家工商总局明文规定要求保护的字号,如“华润”、“中银”等等,要严格遵照执行。 5、使用字号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企业的商号相同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以防止引起混淆和公众的误认。 6、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7、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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