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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名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5-7-14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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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政办〔2005〕31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地名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地名标准化是指在一定区域或全球范围内对各类地理实体称谓、书写的统一和规范。推行地名标准化,对增加城市文化底蕴,塑造城市形象,方便人民生活,加强对外交往,建立信息化、数字化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39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名的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和专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地名。审批的地名应符合正音、正字,含义健康,在一定范围内不同名的地名标准化原则。

二、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必须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

行政区划名称,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桥梁、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事业单位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事先要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事后要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地名管理部门。

三、地名的书写与拼写

标准地名的书写、拼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用汉字书写地名,应使用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不得使用自造字、已简化的繁体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汉字字形以196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汉语地名,必须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不得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拼写地名。

四、地名的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部门要以公告、出版标准地名图、录、志、书或设置地名标志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标准地名。

在下列活动和事项中必须使用地名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

(一)对外签订的协议和涉外文件。

(二)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印发的文件、公告、证件等。

(三)出版各类报刊、地图或有关书籍,播出广播、影视节目等。

(四)制作各类商标、牌匾、广告、印信等。

(五)设置街、路、巷、楼、门牌标志,名胜古迹标志,纪念地标志,游览地标志,景点指示标志,交通指示标志,公共设施标志,居民地名称标志,公共交通站牌等。

 (六)办理邮政、通信、户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代码证件、法人证书、项目规划审批、房地产注册等。

五、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街、路、巷、楼、门牌等地名标志,统一由地名管理部门设置和管理。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设置和管理。

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通知》(鹤政办文〔200317号)规定,做好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路、巷、居民区、院、楼、门和台、站、场、桥梁、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景点、交通、公共设施、公共交通站点及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的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各县、区以前设置的地名标志,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要在2005810日前更换国家统一标准标志。8月中旬,我市将组织检查验收。

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后,凡是房屋拆迁、新建、门牌损坏及新开门市,须事先到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编码、制牌手续,以保持楼、门牌的完整性。

六、地名档案的管理

全市地名档案工作由市民政局地名办公室统一指导,各级地名档案管理部门分级管理。地名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各级地名档案资料,应不少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规定的地名数量;要遵循国家保密规定原则,积极开展地名数据库建设,电话咨询等服务。

七、奖励与惩罚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名工作的领导。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对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和保护地名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视具体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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