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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6-1-6 14:56:43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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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文件

 

 

 

  

  

鹤政〔2005〕42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
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墙体材料改革,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3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在全市城镇建设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
  框架结构建筑、高层建筑、低层建筑全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多层建筑正负零线以上的建筑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建筑工程中除受各级政府保护的古建筑修复工程外,广场、围墙、道路、花坛、排水设施、广告台、管线铺设等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时限
  城市规划区内从2006年3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具体时限由两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6年7月1日。
  建制镇以上小城镇应积极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具体时间根据上级精神另行确定。
  
三、明确责任,采取措施,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要结合当地资源、地理环境和经济状况,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要注意抓好应用示范工作,建设一批具有推广意义的示范工程。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时间要求,按照年度递减的原则,制定实心粘土砖的总量调控计划,逐年递减实心粘土砖产量,要制定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停产复耕计划。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力量进行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推广和使用。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列出新型墙体材料的种类和推广使用的具体办法。对超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时限后仍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严肃处理。市、县(区)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调控职能,加强规划指导,完善改革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材项目建设。对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国家发改环资〔2004〕73号)和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中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资源〔2002〕63号)规定组织认定。要按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原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6号)规定,淘汰砖瓦简易砖窑、土窑。对现有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认真整顿,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解缴工作,加强征收、使用的监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具体征收、返退标准按照《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综〔2004〕67号)执行。除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市、县(区)税务部门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对实心粘土砖生产建设项目停止供地。对现有粘土砖瓦企业将耕地和林地变更为生产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办理用地变更手续,停止发放采矿许可证、临时用地许可证、国有(集团)土地使用证。

    市、县(区)工商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年检;对无照生产经营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市、县(区)要积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发展。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金融等部门要在项目立项、用地、建设、资金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 

 

 

 

                           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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