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
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保护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筹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04〕6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改革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精简、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理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方式,加强征收监督和稽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提高我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水平。
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征收管理体制改革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交通规费、车辆通行费征收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交通部门设立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养路费(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的征收、上缴、稽查工作,并负责辖区内车辆通行费征收稽查工作的行业管理。
各级征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省机构编制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精简、高效、务实的原则确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等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由财政部门逐级拨付。
撤消各级交通部门、公路部门原设立的交通规费稽查机构。原各级汽车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使用的房产及设施一并移交给调整后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管理使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二)费率征收方式和减(免)征范围改革
取消专业运输企业按费率计征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方式,公路专业运输企业车辆均按规定的费额标准征收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严格限制公路养路费征收减(免)征范围,凡领有牌证(含临时、试车、专用牌证)或投入使用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费额缴纳公路养路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费额缴纳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减免交通规费,不得混淆交通规费各费种之间的征收界限。
军队、武警部队的车辆和只在城市建成区内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公、检、法、司、安全部门悬挂警用牌照的警车,公安部门的消防车仍按原政策免征。
除上述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再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三)征收计划的制定及超收资金管理
从2005年开始,我市交通规费征收计划以上年度实际完成数为基数,按12%的年递增率递增,根据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交通规费征收计划,由市及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分解下达,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稽机构要认真组织征收,并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
对各县(区)超计划征收省返还部分,市、县(区)按三七比例分配(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及运输管理费超收部分市、县分成比例可参照执行),主要用于补充市、县乡公路建设、养护等费用。对未完成征收计划的县(区),市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拨其年度公路养护切块资金中予以相应扣减。
(四)强化征收稽查管理
公安车管、农机监理、车购税征收等机构要积极配合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车辆、车辆所有者和驾驶员、缴费(税)的有关数据、档案资料,实现信息共享。
交通、公安、军队后勤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协同追缴机制。公安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过户、转籍、报废和年度审验手续时,要配合和协助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作好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缴工作。在交通规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无牌、无证、无交通规费车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后,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在查处交通违章、治安、刑事案件中发现无牌、无证车辆无交通规费凭证的,查处后移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查实使用伪造、变造和盗用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号牌的车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追缴交通规费和滞纳金并进行处罚后,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偿使用军队、武警部队牌照的地方车辆由交通、公安主管部门处理后,将军、警牌照和手续移交军队、武警部队牌证发放机关处理。对军、警车辆违章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军队、武警部队依照军纪、警纪处理。各部门之间应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协作。
建立科学、规范、严密的稽查制度。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本着“科学安排、规范执岗、文明执法”的原则进行稽查,严格执行省下达的稽查计划,严防公路“三乱”行为。交通规费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佩带标志,同时持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和省交通厅统一核发的“河南省交通规费稽查工作证”,使用交通规费稽查专用车和警示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实行交通规费联网收费,推广应用电子稽查识别系统,提高实征率。对经查实的偷、漏、欠、逃交通规费车辆,在确保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稽查的方式进行追缴和处罚,罚款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收入统一上缴省财政。
建立缴费信誉档案制度,实行综合治理。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对车辆所属单位和个人建立缴费信誉档案。对故意逃、漏费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在车辆年审、企业资质认定和审批营运线路时给予必要制裁。
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征稽队伍建设。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及其人员必须带头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费征收规定,不徇私情,按章征费,严禁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截流、挪用交通规费和乱收费、乱罚款以及以罚代征等行为。对违反规定者要给予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处理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对在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积极协助做好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全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抓紧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改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编制、监察、农机、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规费征收改革工作,认真落实有关改革意见。
(三)本意见按豫政〔2004〕69号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鹤壁军分区,省属有关单位。市人大常
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开
发区管委会,国营浚县农场。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27日印发
校 对:郭德义 (共印240份)
抄送:市委各部门,鹤壁军分区,省属有关单位。市人大常
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开
发区管委会,国营浚县农场。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3月9日印发
校 对:宁志轩 (共印240份)